华中科技大学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湖北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对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均为5年。
公务护照颁发对象是现职副校级以上领导,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管理。
其他在职教职工颁发公务普通护照,由学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开会、讲学、培训、研究、学习、工作等在国外或赴港澳停留三个月以内的人员,均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访,不得通过因私和旅游渠道送签。
四、因公护照(通行证)仅限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使用,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国(境)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护照(通行证)。
领取因公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当事人须自取消此次出访任务之日起7天内将证照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五、财务部门凭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收回护照(通行证)证明,方可报销出访人员的费用。
六、再次出国(境)时,凭出国(境)所需有关材料,到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领取护照(通行证)。
七、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暂时自行保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须由个人提交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核准,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八、因公护照(通行证)被盗或遗失,当事人应通过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发证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登报申明、上报外交部、通知边防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将不受理新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
九、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十、失效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登记注销并做剪角、打孔处理后,统一销毁或者交还持照人留存。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校外〔200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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