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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的暂行规定
时间: 2012-09-29   阅读数:

华中科技大学

校外[2009]45号

关于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的暂行规定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外事工作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我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吉林大学等6所高校一定的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的通知》教外综〔2007〕74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华中科技大学关于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外国相关人员短期来华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持外国护照的境外人士,短期(不超出90天)来我校参加访问、考察、讲学、科研、与会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学校自2008年1月1日始,履行对外国相关人员短期来华审批工作。外国相关人员短期来华审批工作实行院系(单位)、学校二级审核管理制度。国际交流处是受理全校外国相关人员短期来华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院系、职能部门以及其它任何单位接待外国相关人员短期来访均须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
第三条 邀请未建交国家人员来访需由学校报教育部、再由教育部报外交部审批。
第四条 邀请敏感地区外国相关人员来访、来访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影响国家间关系等敏感问题的,需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批,必要时由教育部商请有关部委审批。
第五条 邀请境外现职正、副省级或国家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卸任前政要来访,需报教育部按规定程序报批。邀请境外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访、不从事公务活动的,也需报教育部审批或视情由教育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主请专家
1.由邀请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附被邀请人中英文简历和护照复印件,经由院系外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国际交流处专家办公室。
2.国际交流处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负责申请的审批,必要时由国际交流处报校领导审批。
3.获得批准后,国际交流处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由邀请人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及其邀请函邮寄给受邀方,受邀方持该表到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来华手续。
4.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
特殊人员(上述第三、四、五条所列)
1.由邀请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申请表》,附被邀请人中英文简历,经院系外事负责人审签后,报国际交流处专家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批。
2.学校收到教育部批件后,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3.由邀请人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及其邀请函邮寄给受邀方,受邀方持该表到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入境手续。
4.审批时间为3个月。
顺访专家
1. 顺访专家是指由国内某单位主邀请,获得签证来华后先访问其他单位,然后在签证有效期内到我校访问的境外专家。
2. 邀请人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附被邀请人中英文简历,经院系外事负责人审签后,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注意事项
1.邀请人应提前与被邀请人联系,明确来访时间和期限、来访目的、工作内容、随行人员情况、经费来源,以及有关待遇等事项。在接待外宾过程中,应当遵守校外(2007)44号文件《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接待国(境)外来访外宾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完成外宾接待任务后一周内,需填写《接待专家访问总结表》,交国际交流处专家办公室。
2.《华中科技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中每项都要求填写;经费来源中,有关生活费和旅费一栏,由对方支付的,应填写“费用自付”;由院系项目经费支付的,应填写具体经费项目;由其它经费资助的,应附上有关的文件。
3.需办理两次或多次签证者,应在“在华停留时间”一栏注明来华次数及最长在华停留时间。
4.有关签证时间注意事项,我校在《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上签发的“在华停留时间”是根据邀请人的需求填写的,最后审批权在使领馆。邀请人应提示受邀方按照签证的有效期安排访华行程,不能逾期停留。
5.若有随行人员一同来访,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来访随行人员登记表》。
6.汉口片区各单位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可直接与国际交流处医科办公室联系(位于同济校区)。
7.邀请港澳地区人员来访由学校审批,若涉及邀请港澳地区的高级公务人员或特殊情况的来访,由学校报教育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招收港澳地区人士来内地就学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
8.邀请台湾地区人员来访仍按原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华中科技大学国际交流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